13 包装和标识
13.1 一般原则
13.1.1 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,包装实行减量化;
13.1.2 在技术条件许可与商品有关规定一致的情况下,应选择可重复使用的包装;若不能重复使用,包装材料应可回收利用;若不能回收利用,则包装废弃物应可降解。
13.2 包装材料
13.2.1 应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、回收利用或可生物可降解的包装材料;13.2.2 外包装的印刷标志的油墨或可贴标签的粘着剂应无毒,且不应直接接触食品。
13.2.3 可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的包装,其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按GB/T16716的规定执行。
13.2.4 纸类包装表面不允许涂蜡、上油、涂塑料等防潮材料和使用油溶性油墨作标记。
13.2.5 塑料包装不允许使用含氟氯烃化合物(CFC)的发泡聚苯乙烯(EPS)、聚氨酯(PUR)等产品;使用聚氯乙烯(PVC)制品,其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91标准的要求。
13.2.6 禁用锡焊马口铁罐包装食品。
13.2.7 推广使用无菌包装、真空包装、充气包装来包装有机加工食品。推广使用保鲜袋包装水果及蔬菜。
13.3 标识
13.3.1 有机加工食品标识、标注应严格执行GB 7718标准规定。
13.3.2 有机加工食品标志(包括图案和文字)是注册的证明商标,只有经认证并履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后,方可将此商标在指定颁证产品上使用。13.3.3 认证机构对每个颁证产品进行编号,这个编号必须与有机加工食品标志一起印在颁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。